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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地产纠纷案最新规定有哪些变动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第一个部分中,我们明确指出,如果没有处分权的人员把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了接收者,拥有完整所有权的人员是有权收回这些财产的。
然而,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之外,当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接收者就能够合法地获得这些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首先,接收者在接受这些财产时必须是出于善意的;
其次,他们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最后,那些根据法律规定应该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已经完成了登记手续,而那些不需要登记的,也已经实际交付给了接收者。在这种情况下,接收者可以根据上述条款来获取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而原来的所有权人则有权向没有处分权的人员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在第二个部分中,我们强调了为了确保未来能够顺利实现物权,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签署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其他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按照约定向相关的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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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