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台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如何办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买卖须遵守以下备案手续流程规定:
首先,由申请者提交相关合法申请材料至受令窗口进行初次审查,在此过程中,若申请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缺陷,政府部门会开具相应的《补件通知单》给予申请者,同时详细告知所需补充的具体内容; 其次,对于符合要求且资料完备的申请,受令窗口工作人员会向申请者发放《收件收据》,并将所有申请材料移送至审批科进行进一步处理;接下来,审批科经办人员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待完成后将材料呈报给科领导进行最终审核; 最后,审批科负责人在确认所有材料均符合要求后,会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备案印章,至此,备案程序正式结束。 根据申请者所持有的《收件收据》,即可前往相关部门领取已经加盖备案印章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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