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产权房使用权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职工对所在单位住房分配决策持有异议的情形,不属于法院审理范畴之内,因此无法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请求;反之,若受配者(或者其他在原旧房屋中应当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继续占用旧宅)已经获得新居,但仍无理占据旧屋或者非受配者以单位分配不当作为理由强行霸占公有住房,在此种情况下,受害方(包括单位及合法受配者)皆可依法向法院发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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