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延期交房多久无责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一般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延迟交付的期限是无限期的,除了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所导致的延期外,任何超出了双方预定交房时间的情形都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如果这种违约行为持续超过三个月,那么购买者便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当出卖方未能按照约定及时交付房屋或购买者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时,经过催告之后,若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得到解决,则当事人一方可据此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其他约定。 然而,如果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特别约定的话,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通常为三个月。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若逾期不行使,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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