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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房延期什么时候会通知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对于此类情况并无严格规定,主要视开发商的特殊需求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即第十一条所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房或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合理的催告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仍然无法履行合约义务的话,那么解除权人有权申请解除该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若法律对此类情形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进行约定,则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可延长至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均可行使其权利。如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此外,第十二条还规定,当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予以降低;反之,若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也可以申请提高。
然而,调整的幅度必须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为限;
同时,违约金的金额也应该根据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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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6: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