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执行中的房产纠纷一般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执行程序进行中,被执行人刻意通过恶意交易房产来逃避承担还债义务,相关债权人有权提出撤销房产交易之申请,以确保能通过执行此房产来实现已经具备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即当债务人以放弃自身债权、解除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或故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同时,第五百三十九条也规定了“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即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且债务人的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该情形存在的,债权人同样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进一步强调了执行程序的启动方式及法律效力,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均须严格履行。如有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亦可由审判员将案件移交执行员执行。而对于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同样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