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院关于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遭遇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时间交付房屋的现象时,买受人应立即采取行动,依法行使其催告权:
首先,若买受人希望解除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务必先行向开发商提出催告; 其次,若经过催告之后,逾越三个月的时间开发商依然未能如期履行交房义务,此时买受人即可依法享有解约权。换言之,买受人行使解约权利的前提条件有三项,即: 第一,开发商存在延迟交付房屋的行为; 第二,经过了合法的催告程序; 第三,在经过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未履行交房义务。 此外,买受人享有的解约权的有效期限自催告之日起计算,历经三个月后开始生效,直至一年后终止,即解约权的有效期为一整年。在此期间内,买受人均可随时书面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但若超过一年的期限,则将永久性地失去解约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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