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昌乐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您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了延期交房的情况,可适时地向开发商发出催告函。倘若经过催告之后的三个月时间,开发商仍然未能如期交房,那么您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寻求解决之道。您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并对您因该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或者是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在经过适当的催告之后,如果双方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均未能履行各自的义务,那么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特别约定。 然而,如果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在合同中也没有就此事项作出具体约定的话,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则从权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且最长不超过一年。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权利人未能行使其解除权,那么该项权利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