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延期交房规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房屋,购买方有权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撤回交易,然而需依照特定的法律规范与程序进行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的具体规定:“依据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当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可选择解除合同: (一)由于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二)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达或通过其自身行为表现出将不再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愿; (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了主要债务,经过催告之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该义务; (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五条根据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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