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界定延期交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延迟交付房产的具体时限认定,应参照交付日期进行分析,通常有两种观点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理解是,房屋的实际交付使用即意味着购买方直接对该房产进行占有权限,这亦被通俗地称为“交钥匙”;
然而,在购买方看来,房屋的实际交付不仅限于交付房屋的占用权,同时还涉及到房屋所有权证的交付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双方就相关合同条款的解释产生歧义且无法依据前述条款予以明确时,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若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不够清晰明了,债务方可随时履行义务,债权方同样可随时提出履行要求,但在此过程中,双方均需给予彼此适当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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