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郑州市交房可以延期多久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产销售延迟交房的普遍问题,并无明确期限。除非遭遇无法预见或难以控制的情况引发延迟,否则自逾期约定的交房日期起,即需开始计算违约金额。若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卖方如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者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可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若法律对此未作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并未作出约定,则在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应于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未行使的,解除权将失效。此外,第四百七十五条还规定,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对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做出具体规定,那么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可参考以下标准予以确定:对于逾期付款的情形,应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而对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况,则应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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