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售楼处有责任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完成房屋交付,其将须承担如下法律责任:首先,经过书面通知督促,开发商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而买受人在此期间亦无权利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但是,买受方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次,经过再次书面催促,开发商明确表示仍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新房,并且未能给予正当理由解释延迟原因时,买受方便可依法行使解除购房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开发商承担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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