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权纠纷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居住权的补偿问题,具体额度需视实际情况而定。若一方依拆迁政策与他人共得安置用房的居住权益,尽管共同居住成员已获取了此房产之所有权,亦不可否定其对此住房所享有的占有及使用权利,简而言之,即为拥有居住权益。当其中某位居住权者另行购置或租赁房屋且自动迁离安置住房之后,其所享有的居住权益将随之消失,然而,他仍有权向房产所有者提出经济补偿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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