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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燕郊三湘交房延期有赔偿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则应视为构成违约行为,此时买受人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来讲,如经过书面催告后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未能交付房屋且未提供合理合法的理由进行解释和说明,那么在此情况下,买受人有权单方面决定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将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开发商全权负责。然而,如果经书面催告后三个月内开发商成功交付了房屋,尽管如此,买受人仍然无权解除购房合同,但却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因逾期交付而导致的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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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3: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