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宁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购房者购买的房屋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并不构成违法行为,但是却已然违背了合同中的承诺,构成了违约。在此种情况下,若购房者曾向开发商进行过书面催促并给予适当的期限,而开发商在该期限内圆满地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话,那么购房者无法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然而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期履行合同并且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所有因此产生的损失将由开发商全权负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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