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六安房地产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是不幸遇到商品住宅质量方面的困扰,您应当首当其冲地寻求开发商的支援和帮助,毕竟您与开发商之间已经建立了直接且明确的合约关系。作为商品住宅的缔造者与销售商,开发商理应承担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的全部责任。如果经过您向开发商主张权益、寻求赔偿之后,仍然发现质量问题再度浮现出来,那么开发商有义务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继续追究责任并寻求合理的补偿。假如开发商在此事上处理不当,或者您觉得这种处理方式无法让您满意,您有权利向居住所在地相关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申诉,请求相关机构做出公正的组织认定,同时还可选择向负责建筑行业监管事务的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如果对上述途径仍然感到困惑或不确定,您还可以考虑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权威机构为您的住所提供专业的鉴定服务,他们出具的鉴定结论将成为您争取民事赔偿的关键性证据。除此之外,您还有权利启动仲裁程序,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向当地的人民法院递交诉讼请求。若以上所有途径都未能有效解决您所面临的问题,您有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您个人的具体情况,向相应的法院提起针对开发商的诉讼。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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