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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关于拆迁房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1.凡是涉及到以房屋作为标的物而引发的房屋的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各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包括与房屋紧密相连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以及附属设施的归属问题等方面,当事人都有权利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进行维权。
2.面临拆迁人与被拆人之间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事项发生争议且双方经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之时,应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若当事人对此裁决结果表示不满,则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3.单位内部的建房活动和分配公房使用权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因此,职工对于分房存在异议,或者单位在分房过程中出现不合理现象导致的纠纷,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畴,而应当由本单位或者相关的行政部门负责处理解决。
4.如果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将住房使用权分配给了职工,并且双方签订了明确的分房合同,那么当职工由于个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者被单位开除时,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发的纠纷便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5.如果是由于有关部门在审批建筑物时出现不当行为,从而影响到了他人的通风、采光条件,或者由于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纠纷,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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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9: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