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统一标准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说,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属于正式的购房合约。所谓预售,乃是指所销售的房屋仍处于建设阶段尚未竣工时进行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获得国家规定的“五证”,这五证中便包含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房产项目完成建设后,在其正式进入市场销售之前,同样需要获得国家规定的“五证”,而此时所需的证件便是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对于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房屋的交付日期以及房屋的质量标准等方面均有明确的约定。因此,双方无需在未来另行签订一份单独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是可以依据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直接履行义务,同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从而实现双方的交易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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