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过了三年时效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地产争议条款有效期过后,当事方有权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异议主张,并由司法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是否具备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以及时效延长等事由进行审查认定。特别是针对牵涉到不动产权利及其转移登记等内容的争议,其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范畴将被予以豁免。然而,具体的争议情况与相应的解决策略,仍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状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妥善处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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