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没有定金收据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在购房过程中,当事人遗失了定金收据,那么他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当事人可通过收集相关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等资料,作为证明其支付定金行为的证据。其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此外,定金的具体金额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商定,但需注意的是,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将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与约定不符,则应视为对原定金金额的变更。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当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定金应抵作价款或予以收回。而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反之,对于收取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应当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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