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分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年长者所拥有的唯一居所,法律明确指出,不得采用强制执行的手段进行处理。如果执行依据明确显示被执行人需要将居所交付给他人,那么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便已经为其预留了整整三个月的宽限期。倘若在此期间内,被执行人以该处房产系其自身及抚养亲属维持生计所需之基本生活资料为由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将对此表示拒绝接受。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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