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抵押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抵押权的成立须以完成登记手续为前提条件。在通常情况下,房地产交易行为并不会对已存在且有效的抵押权产生任何不利影响。针对此类情形,抵押权人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抵押权人可依法行使其抵押权;其次,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再次,若有证据表明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则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款项提前偿还债务或进行提存处理;最后,由于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财产,或者是因为其他可归咎于抵押人本身的原因而导致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抵押权人所主张的责任范围不应超过抵押权得以设立之时,抵押人本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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