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供暖纠纷法院一般怎么判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对于供暖纠纷案件在法庭审理中的关键争议点以及相应的审议思路,大致可以归纳如下:首先就是在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未能达到法定的标准;其次,供热公司单方面决定停止向某个特定用户供应暖气;再次,擅自更换或者修改供暖设备;第四个问题则涉及到供热单位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最后一种情况是,在《办法》实施以前,单位与供暖单位已经签署过关于供暖服务的协议,那么用户可能会主张应当由单位来支付供暖费用。针对第一类情况,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关于室内温度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对于第二类情况,我们需要深入理解供暖服务作为一种公共社会服务的特殊性;对于第三类情况,如果室内温度未能达标或者供暖单位没有及时进行维修,经过调查发现是由于用户擅自更改设备或者阻碍、拒绝设备正常检查造成的,那么用户仍然需要按照全额支付供暖费用;对于第四类情况,根据《办法》的规定,供热单位必须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提供备案登记证书以及供暖办公室开具的证明材料,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这些材料,并且在其工商登记范围内也没有供暖服务这一项业务,同时用户也否认该供热单位曾经为涉案小区提供过供暖服务,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考虑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于第五类情况,我们可以参考相关的市政供暖相关文件精神,供热单位应当与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订书面的供热采暖合同,如果双方都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但是供热单位与用户单位之间的原有合同并没有被解除或者终止,那么应当由其中的一方,也就是相关的单位来承担供暖费用。如果供热单位与用户单位之间的原有合同已经被解除或者终止,那么我们可以审查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并依据相关的政府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24 3: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