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货物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签署预售合同之前,务必认真对待并关注以下几个关键问题:首先,双方都应当具备合格的签订预售合同的法定民事行为能力,进一步讲就是要求签约双方必须均为充分获得了民事行为能力且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以便他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要确保买卖房屋的意愿表达是真实的,也就是说,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其意愿表达必须是基于真实的内心想法,而非受到任何欺诈或者误解的影响;再者,合同的签订方式与内容必须是合法且合理的。这就意味着,合同的签订方式及内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生。同时,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应做到合理公正,避免出现明显的不公或者不合理的条款;最后,还需确认卖方是否已成功获取到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在签署预售合同的过程中,卖方必须已经成功获取到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否则该份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总而言之,在签署预售合同之前,我们需要对上述几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查和确认,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性以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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