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消新房预售合同能要回定金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取消购房定金之后能否顺利退还这一问题,需要依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区分判断。假设该置业公司在案件提交诉讼之前尚未获得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话,那么这份已经签署的房屋认购书便处于无效状态,不足以作为法律依据,其支付的定金理所当然地应当予以退还;反之,若买方未能按照认购书上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指定地点进行签约,那么这就属于买方的违约行为,其支付的定金将无法得到退还;同样地,如果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之内将已被认购的房屋转售给其他人,从而导致无法按照原计划正式签约,那么这也属于卖方的违约行为,其应当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然而,如果买卖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成功签订了正式的购房合同,那么在买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之后,定金可以用来冲抵部分楼款或者直接收回;在双方履行正式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有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那么适用的处理方式是“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如果买卖双方均未出现上述第一项中所述的违约行为,仅仅因为在预售(销售)契约以及补充协议的内容方面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导致未能成功签约,那么卖方应当将定金全部无偿归还给买方。最后,如果在正式签约的时候,有一方对认购书中已经确认的条件,例如房价、房号、建筑面积等进行了修改,从而导致签约未能成功,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买方违约,定金将无法得到退还;如果是卖方违约,其应当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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