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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杨凌房产延期交房在哪里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当初签署协议时约定的期限完成房屋交付工作,您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此类问题并寻求合理有效的解决策略。根据我国各项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统辖全国范围内房地产领域的最高执行机关,享有并承担着义务对房地产产业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监管与规范化管理职责。当面临类似情况时,业主方有权向开发商递交正式的催告通知书,以督促其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也需承担由于延迟交付所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在收到催告通知书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无法实现交房承诺并且不能够提供合法、合规的解释说明,那么业主方将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其中还应包含相关利息部分,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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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7:4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