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付定金之后还能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定金,实际上是一种为建立或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所采用的一种担保手段。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如您决定放弃购买此套房屋,定金能否予以退还,需视具体情形而定:首先,若开发企业并不具备合法的商品房销售资质,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您选择不再购房,定金便有可能得到返还。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满足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亦不得收取任何预付款性质的款项。因此,倘若商品房未达到销售标准,而您已向开发企业支付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就“定金”的退还事宜达成共识,开发企业均须无条件地将定金退还给您。其次,如果您决定不再购房,原因在于开发企业存在欺诈等不当行为,或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对于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此种情况下,开发企业同样需要退还您的购房定金。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非可归咎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署的,出卖方亦应返还定金。例如,若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您无法支付购房款项,此时您同样有权请求退还定金。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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