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购房定金能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房定金,从本质上说,是为了确保合同顺利缔结或者合同义务有效执行所采纳的一种具有担保作用的措施。依循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购房人在交付定金之后决定不再购买房屋,其所交付的定金能否得到退还,这取决于多种具体因素:(一)若开发商并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资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如决定放弃购买,其所交付的定金便有可能被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若开发商不满足商品房销售的基本条件,则其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亦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款项。因此,若商品房未达到销售标准,而购房人已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在合同中是否就“定金”的退还事宜作出约定,开发商均需无条件地将定金退还给购房人。(二)若购房人决定不再购买房屋,原因在于开发商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或者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合同条款产生分歧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开发商同样需要退还购房人所交付的定金。(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并非由于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而是由于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所致,那么开发商也应当将定金予以退还。例如,若购房人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经济能力不足以支付房款,此时也有权请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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