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弋阳延期交房申请在哪里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恪守与业主之间的约定期限交付房屋,那么业主可向国家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反映此情况并寻求解决策略。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全国房地产行业的执法权责,负有为房地产行业进行全面监管及规范化管理之职责。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业主有权向开发商提交正式的催告通知书,督促其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需承担因延迟交付所带来的额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在接收到催告通知书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无法实现交房承诺并且不能提供合法、合理的解释,那么业主将有权依据合同条款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包括相关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