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预售房合同是否统一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中,商品房预售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仍处于建设过程之中的房屋出售予购买者并收取定金或房屋价款的行为。在此背景下,开发企业须与购买者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发企业应于签约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亦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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