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预售合同应该公证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业务即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为“开发企业”)将尚在施工阶段的建筑物提前出售至购买者手中,并由购买者支付订金或者总房款的合法交易活动。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署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发企业需在合同签定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管理局办理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若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则必须出具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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