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案需要开庭几次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第一次审判程序应以公开方式进行;倘若在一次开庭之后仍存在必要的证据收集、重新鉴定或者现场勘查等事项,则可申请延期审理;如果出现法定条件,法庭也有权暂停审理。一般而言,仅需举行一次庭审即可,庭审结束后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然而并不排除可能会进行两次甚至更多次数的庭审,以便对相关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辩论和质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2、中止诉讼: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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