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房预售合同签几份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期房预售通常涉及签署三份相关合约,分别由开发商保留一份、买方持有一份以及当地房地产管理局保有一份。其中,所谓的“期房预售契约”,顾名思义便是由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共同商定,由前者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即将竣工的商品房所有权移交给后者,而作为交换条件,预购方需向预售方支付一定额度的定金或者部分购房款项,并且按照预定的日期接收该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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