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乌海购房交了定金怎么退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您希望解除购买房产的预付款项(即定金),那么可考虑和出售方进行友好磋商。关于这种情况下的定金是否能够退还给购买方,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如下五种情况予以考虑:首先,若开发商在与购买方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中约定的承诺期限内,将已被购买方认购的房产出售予第三人,以至于未能完成正式签约手续,在此情况下,开发商需双倍赔偿购买方已支付的定金;其次,如果开发商未能获取相关商品房的销售许可证,或者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甚至由此引发合同无效的后果,那么开发商有义务返还购买方所支付的定金,同时还需要承担购买方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再者,若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但这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从而导致最终签约失败,那么双方均无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全额返还购买方所支付的定金;此外,若认购意向书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未作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且双方就此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此时开发商也应返还购买方所支付的定金;最后,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缔结并非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过失所致,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例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那么出售方有责任将定金如数退还给购买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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