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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房定金收据要自己留着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认购书,这是一种常见的协议形式,通常在签署正式购房合同前,双方会先行签订一份认购协议或认购书以示约定。在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约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会将认购书收回,仅保留在签订认购书时交付的定金收据,以便于日后冲抵房屋款项之需。值得一提的是,此处所述的正式合同签订之后,认购书便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具体而言:
1.认购书并非必须返还给开发商,而是应由购房者自行妥善保存。无论购房者是否已支付全部房价款项,只要其在正式合同上签字确认,开发商都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
2.认购书本身并无特殊的法律约束力,它仅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约过程中所使用的一份流程性档。一旦双方已经签订了正式的购房合同,那么认购书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3.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之前,认购书实际上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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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3: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