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我是第三人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涉及到房产共有争议案件中,存在第三方在主观上真诚地作出了购买行为,且付出了合理公允的价格,并依规进行了所有权登记手续,那么作为房产共有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恢复。然而,房产共有人仍有权利根据自身在房产中所占有份额,向未经许可擅自对外出售房产的一方提出赔偿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共同所有的房产进行出售时,必须获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而对于按份共有的房产而言,只需经过占总份额超过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