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官司违约金是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明确指示,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被诉求降低时,应当将其视为超过违约导致实际损失的30%这一标准而进行适当的减损操作。同时,若当事人寻求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进而主张予以增补,那么,应当按照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金额。据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根据该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上限应设定为超过因违约所引发的实际损失的3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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