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延期交付房屋条款在一般的情况下,可被视为开发商的一种违约行为。然而,若该开发商因自身之外的原因而未能按时完成交房任务,此举一般并不构成违约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时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则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第五百七十八条也明确指出,当合同一方通过明确表达或以自身行为表明其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其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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