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他人代签购房定金归谁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签订房屋购买定金协议的过程中,若并非当事人亲自签署,而是采取合法授权他人代表其签字的方式,或者尽管本人事先并未了解相关事宜,但在后续得知后仍然承认该协议并且予以接受的话,那么在这种特殊条件下所形成的定金协议仍应被视为具有法定效力。举例来说,在此阶段内,只要当事人曾经授权委托过第三方代表其进行签字,无论这一授权是通过默示或明示的方式表达出来的,那么由这类代签人所签署的定金协议均会被认定为具有民事法律约束力;然而,如果在没有得到当事人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有第三方未经许可擅自以当事人的名义签订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份定金协议对于当事人而言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而且由此引发的各类法律责任也将全部由实施这项行为的第三方独立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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