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房延期交房我该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开发商逾期交付房产的情况,消费者可敦促开发商按期实现交房承诺,双方需就具体交房日期进行详尽的商议讨论。若经过消费者恳切的督促催告后,开发商仍旧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即三个月)交付房产,那么消费者便拥有法定权利向法院提出解约诉讼。在这种情形下,开发商应依照先前签订的购房协议规定的内容,全然承担其违约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倘若购房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则应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水平进行评估后得出的结果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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