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购房子付了定金能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您已经交付了购买房产的定金,那么根据现行的法规规定,您确实拥有索回这笔款项的权利。然而,想要成功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首先一点,倘若由于您个人的原因无法签署预售合同,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您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其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如果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而与其他方签订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您签订预售合同;又或者在您支付定金之前,没有向您披露该商品房已经被查封、抵押等实际情况,那么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他们需要向您双倍返还定金。此外,还有一些情况属于不可归咎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因素,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等,这些都可能导致预售合同无法顺利签署,此时,开发商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将定金退还给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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