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门购房定金不能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买房产所缴纳之定金通常可予以退还,然若欲取回已交付之定金,购房者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之特定条件方可。首先,因购房者自身原因致使未能签署预售合同者,其不得主张索回定金。其次,对开发商而言,倘若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而与第三方签订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之时便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亦或是在购房者支付定金之前未告知商品房已有查封、抵押等事宜,那么开发商应当按照定金数额的两倍返还给购房者。此外,由于非开发商及购房者双方责任所引发的原因也可能导致预售合同无法顺利签署,例如双方对于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等,在此种情形下,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予买受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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