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时间延期多久可以免责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超出九十日之延迟交付房产之处理措施的条文(甲):在一方当事方未能在既定时间内,以妥当有效的方式履行其主导性职责义务--房产的正式移交--且在受到催告督促后,在合理期限范围内仍未执行任务时,对方拥有选择行使解除合约的法定权力。此种情形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这一概念的界定并无模糊之处,该解释明确阐明,若卖方因种种原因导致房产交付延误,且在接到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行动,那么作为交易双方中的一方,便有权请求解除合约,但除非双方事先有明确约定,否则并不受此限制。条文(乙):针对超出九十日之延迟交付房产的相关规定,其核心考量因素在于保障广大购房者的基本权益免遭侵害。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卖方延迟交付房产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或者实际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约定,一旦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是否需要按照违约情节向对方支付特定数额的违约金,抑或是约定因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条文(丙):在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设立分阶段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条款,即在九十日内按照一个特定的计算准则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额度;然而一旦超过这一期限,即九十天以上,则违约金额度将大幅提升。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需参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达成的特别约定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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