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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纠纷没有代理权怎么办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众所周知,无权代理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为人缺乏代理权限或是在取得代理权后超越其应有范围或代理期限已过,但仍以上述代理人为名义从事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的现象。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行为人在缺乏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失效之后,如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且未经被代理人明确认可的,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而言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在此种情况下,相对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在接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十天内给予是否追认的答复。若被代理人未能对此做出回应,则应视为拒绝追认。在被代理人尚未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做出追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的决定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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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