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是否延期交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付房屋(简称“延期交房”)的判定标准为:若超过双方协议约定的交房日期且依然未能进行移交视作延期交房。按照通常情况,延期交房主要源于工程进展缓慢或相关政府审批程序以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拖延等因素导致;而在非常规情况下,延期交房则可能归因于出售方的财务状况恶化或存在违规操作的相关政府许可手续等问题。针对已被催促但仍未能按期交付的延期交房现象,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向卖方提出赔偿违约损失的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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