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违约与物业有何关系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与物业所签署之合同存在违约情况,其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约、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及进行赔偿损失等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或者是履行过程中未能达到预定的标准时,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第五百七十八条则进一步指出:“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明确表达或自身行为表现出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向其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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