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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滁州小区延期交房半年合法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购买房产若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通常情况下是不具备引发法律责任的条件的,此类现象被归类于违约行为。如果经过书面形式的催促后,开发商仍未能在三个月内给予合理的解释并确保能够按期完成交付工作,那么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请求赔偿因逾期交付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然而,倘若开发商在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履行交付义务,并且未能提出充分而合适的理由来解释延迟的原因,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向法院申请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损失将由开发商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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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0 17: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