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扣除天数怎么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交付期限通常自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起计算。若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按时竣工交付房屋,经过书面方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然未能解决问题,且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和原因时,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房款本金以及应付未付的利息,此外还需承担针对此项违约行为应尽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在经过书面方式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已经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工作,那么购房者将无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因逾期交付而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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