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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纠纷适用代位权法律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当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其对于债券或与其债券关联紧密的附属权利时,可能会导致债权人无法如期享有他们的权益,此时,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以自身身份,替代债务人行使他对第三方的相应权力,但前提是此项权利只专属给债务人本身的特殊情况之外。在涉及到房屋买卖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中,若债务人负有的到期债务未能得以履行,从而影响了债权人所得的权益获得,债权人便有权主张并实行代位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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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22:5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