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行为违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中,出现了一种名为“一房两卖”的欺诈行为。对于此类行为,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如在房地产交易合同尚未解除之前,卖家将作为交易标的物的房产再次出售给他方,那么将面临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通报批评,命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同时还要遭受高达2万至3万人民币不等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买方,还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的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当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之后,卖方再次将该物业出让予他人,以至于交易合同所追求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时,那些无法购得房屋的买家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利息,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还能寻求来自卖方的不超过已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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